2002/12/01

哲人未遠──勞斯與「正義論」



今年冬天,麻州的第一場大雪落到地面之前,當代政治哲學巨擘約翰勞斯(John Rawls),在他萊辛頓(Lexington, MA)的住宅裡,輕輕停止了他的心臟,結束了他寂靜沈默卻又影響深遠的八十一歲人生。

哈佛大學哲學教授勞斯,一生中幾乎不曾接受過任何採訪,因此一般大眾對他幾無所知。然而當代的哲學、政治學、經濟學、社會學學者,卻不可能不知道勞斯的政治倫理學以及「正義論」(A Theory of Justice, 1971)這本書。

「正義即公平」(Justice as fairness)。勞斯的教誨,無非是這一句話。

但作為一個自由主義者,勞斯達到這個結論的途徑,並不像社會主義者那樣理所當然。為了建立超越任何實存社會條件的最初與最終的倫理學基礎,勞斯改造了自由主義導師洛克(John Locke)的方法論,建立了「原初狀態」(Original Situation),讓每個人蒙上了無知的面紗(Vail of Ignorance),從而在賽局理論的邏輯上,推導出合理的社會契約,亦即正義的基本原則。而公平,即為正義的第一原則。(對於洛克,原初狀態是歷史;對於勞斯,則純粹是理論建構過程所需的一種假定。)

如果「正義即公平」的建構過程,僅僅只有學者會感到興趣;那麼勞斯對於「不公平」的見解,可能是對每一個人的處世之道都有意義的,尤其對於關心公共政策的人更有豐厚的意涵。勞斯認為,不公平有的來自不正義的社會規則,有的則與正義無涉,例如聰明、美貌、家庭等等。這些不公平,勞斯認為,既非正義,也非不正義,而無非是自然的分配、機率或運氣。勞斯提醒我們,這些不公平本身,雖然無所謂正義與否,但社會機制如何對待這種不公平,卻絕對存在著正義或不正義的區別。

我們每一個人,都不應該將自己所享有的優勢視為理所當然,因為那不過是大自然分配的規律,是機率,是好運。我們要敬謝感激。對於公共政策的制訂者而言,確保社會的最低標準(Social minimum),使得不那麼好運的人也可以有好的生活,將大自然所造成的不公平做人為的補償,這是正義,也是沈默的一代哲人,在其一生的著述與學術論辯中所要傳達的。

勞斯的訃聞出現在報紙上之後,我才知道自己竟然住在哲學家的附近。捧讀哲學,正義凜然的青年時代,在半個地球外早已消失得遙遠;如今驚覺一代哲人近在咫尺,卻又以經永去。心靈震動之餘,濃煉我所一知半解的勞斯「正義論」,對未遠的哲人,已遠的青年,且做憑弔。